相关问答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必须书面签订。下面介绍一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成。劳动合同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现实表现良好;(3)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就业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4)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和企业行政代表直接协商起草,如厂长、经理、人事部门、科长等。(5)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如实向被招聘人员介绍本单位情况,被招聘人员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6)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证,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上述法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格式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421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