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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程序法中对补充侦查的流程规定的特别的简单,基本上是人民检察院退回给公安机关就行了,但是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肯定也不能口头通知,公安机关也要出具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依据,明确通知公安机关是哪些方面还需要予以补充。
正常要3-6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上诉案件,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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