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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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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如下: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具有重要价值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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