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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的占用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而占有公私财产等.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在刑法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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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目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在诈骗案件的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定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可以认定。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大部分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本章规定的12个罪名中有8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的7个罪名,以及其他章节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也是将非法占有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对于正确处理此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一、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占有首先是一个民事法律中的概念。占有就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掌握,是指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实际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从民法意义上讲,占有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础,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就无法实现。民法中的占有,按其取得方式不同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的形式对物进行掌握和控制。非法占有则是不合法占有或者说通过非法的途径实现占有。非法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无须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对某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民法中的恶意占有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有近似之处,但也不完全相同。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因此,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是犯罪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的。二、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先有犯意后有犯罪,这是犯罪的一个普遍规律。在故意犯罪中都是主观上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后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而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形,有的犯罪是合法占有的行为在先,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后。有人认为这不符合没有犯意就没有犯罪的客观规律,因此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如侵占罪,只有行为人具有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后,才会产生拒不退还的行为,拒不退还的行为仍然属于先有犯意后有犯罪的问题。有人认为,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中,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可能影响定罪。这里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再如合同诈骗罪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订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等。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为按合同占有财物的行为本身无错,在占有财物后逃匿才构成犯罪。在贪污罪中,行为人本身职责就是经营管理公共财物,这本是合法的,但其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后,便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从而实现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三、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有时候非法占有故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故意可能会发生转变。如贪污案中,行为人实施贪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怕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将非法占有的财物用于公支出,如用于支付招待费、购买公共财物、捐赠于公益事业,帮贫济困等。行为人主观上这种转变,导致其客观上没有将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用于个人生产、生活消费挥霍。对于此类行为,就有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贪污案中赃款赃物的去向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为公支出消费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之故意。无非法占有之故意,则不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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