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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
离婚时夫妻股份分割方式如下: 1、若该股权是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则为夫妻一方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若是在婚后取得或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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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 《公司法》第35条
离婚时夫妻股份分割方式如下: 1、若该股权是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则为夫妻一方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若是在婚后取得或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或者婚前取得股权,但婚后夫妻双方将其约定为共同财产,则该股权为共同财产。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 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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