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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出院后营养费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来计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商业险就要看保险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了; 2、护理费也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来计算,收入无法计算的,可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来计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超出交强险部分,肇事者承担; 3、营养费需要根据司法鉴定或者医嘱来确定。
在有医嘱的情况下,回家仍然会产生误工费和陪护费,交通费要看具体情况,护理人员要支付护理费,不再产生误工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在诉讼期间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主张侵害人承担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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