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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要件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 1、本罪的主要要件是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即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客体要件是国家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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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并非所有的文物都是受到国家的保护,故此不是所有的文物损毁之后,导致文物毁损的公民都会受到刑事处罚。为了避免自己被量刑,了解一下具体哪些文物事故被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必要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我们国家,珍贵的文物是值得保护的,如果有人员随意的损坏国家的珍贵文物,那么肯定是破坏了国家对于这些文物的保护制度,所以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处罚,一般情况下构成该罪是属于过失,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详见故意损坏文物罪的解释,此处不再赘述。?(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所谓损坏,是指自己的过失行为,如火灾、过失引起的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倒等,造成珍贵文物的损坏和毁灭。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文物损坏或者损坏的珍贵文物数量较多,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损坏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数量较大的情况。虽然有过失损害,但后果不严重,仍不能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珍贵文物,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珍贵文物,但相信可以避免,造成珍贵文物的损害和严重后果。行为人故意的,不构成本罪的,应当是故意损害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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