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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国《合作企业法》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两人以上的自然人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同承担损益,共同承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作企业一般没有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作伙伴(GP)。合作企业可以由一部分合作伙伴经营(GP),其他合作伙伴只出资负盈亏(LP),也可以由所有合作伙伴共同经营。
破产企业职工主要有三方面权利,一是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保险等各项费用提出异议的权利;二是有权参加债务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三是有权参加债务人委员会;四是优先受偿的权利。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九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经营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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