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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通称瘦肉精)等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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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有: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立案追诉。 2、销售明知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含有此类药物的饲料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立案追诉。 3、明知是上述动物,但仍销售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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