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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账户里扣除金额是因为不能报销,需要个人支付,医保卡里的钱属于个人消费使用,如果本人愿意,可以用来支付个人支付部分,不再报销。医疗保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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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 医保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它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医保卡,城镇居民医保卡,农村医保卡三类。 2、城镇职工医保卡 单位参保的参保人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不全都是自己个人缴纳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卡上从去年开始也有每月15元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就相当于门诊报销了(参保人属于公务员或单位另有报销政策除外)。医保住院,出示医保卡,读卡进医保系统,交押金(一般都是门槛费),发生费用录入系统,系统自动分类为自费、甲类、乙类等,乙类先自付10%,再进入基本医疗,按照年度住院次数(大于1次门槛费减半)、医院级别(门槛费不同、统筹比例不同),由电脑计算因该自己付多少钱,医院再向社保的医保中心结算多少钱。 3、城镇居民医保卡 城镇居民医保卡的使用规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含)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4、农村医保卡 农村医保卡使用规定:门诊医疗补偿: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按50%的比例补偿,每人每年累计限额25元。家庭成员可调剂使用。住院医疗补偿: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实行分类补偿,对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后按一定比例补偿。即: 一级(乡镇)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元,补偿比例为75%; 二级(区县)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50-300元,补偿比例为50%; 三级(省市)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25%。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另外,根据农民群众就医的实际情况,我区的新农合实施细则规定:对在非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者,可享受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扣除1000元起付线后按10%比例补偿的待遇。
可以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果是医保报销,住院时医院就会收压社保卡。在实际使用医保的时候,在划扣医保卡的同时,会直接在系统内部把报销的、自费的金额一起划掉。在医院退回的单据里,除了项目缴费明细外,还会列出自费、报销的实际金额。《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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