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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男方在退休时,女方就得满55周岁才能具备供养条件。不是说年龄相差多少就能拿。如果有的男性56岁提前退休了,那么就算女方只有54周岁,虽然二者相差不超过5岁,仍然不具备供养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到了55岁,如果之前没交,这个时候就开始交了。退休前还是不能交15年。可以选择一次性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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