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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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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写上符合逻辑。不管是手写还是用电脑打印等,逻辑性一定要符合; 2、时间上一定要精确,一般产生纠纷就会在时间上出现问题,所以把签订合同的时间一定要写清楚,有效期限和生效时间也要写清楚。 3、签订合同的地点要标明。 4、双方的权责利都要表达清楚。
为了使签订的合同能够正常履行,不出现合同纠纷,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对方有没有资格签订合同。这要从以下两方面审查:一是进行资格审查。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具备法定资格。如果对方是法人,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二是审查签订人。要审查签订人是否有资格。对方如果是法人,要审查签订人是否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且提供法人经营范围和项目的证明。如果是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在签订合同,代理人应当出示法人的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委托书应当详细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要注意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是否越权。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法人的权力能力范围内和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有效。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法人不负责任。因此,审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权力能力的大小和代理人受委托权限的范围,十分重要。上述这两条,是从总的方面来说的。至于对具体的不同的合同,又有具体的不同的审查内容,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审查的内容要有所侧重。比如,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在审查当事人资格的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其经营管理的能力,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等等,以此来最大限度地确保所签订的合同正常履行。在有些合同中,如果对方是以个人身份出现,还必须注意审查他个人的品质、业务熟悉程度等。如果是签订劳务合同,有必要弄清应骋者本人的身份、文化、技术、政治素质、户籍、身体健康情况等等。对应当了解的情况不了解,草率签订合同,这是很不稳妥的,会为以后产生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1、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2、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3、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 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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