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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土地闲置的要求有哪些

2022-07-06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 1、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2、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也就是说政府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在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的时候,要出书面的文件告知抵押权人,具体怎么认定、如何处置等的方案,用以抵押权人作出相应的应对,减少损失、控制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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