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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回避可能性更常常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往往在刑法中常常运用。当一个危害结果即使是做了本应该要做的事却仍无法避免这就是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制订避理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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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比如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规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根据本条的规定,审判员、检察官、调查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4种情况时,必须自己向所属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如果知道自己应该回避,不自己回避,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应该回避,所以没有自己回避,受害者、自诉者、嫌疑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回避。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工作,除非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但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该案的工作。关于“紧急措施”的范围,法律缺乏明确的界定,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主要是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回避的另一个法律后果,是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有关工作是否有效。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对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应当一律规定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对待,若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则由审判长或更换后的审判长对该回避人员所作的诉讼行为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但鉴定行为一律无效。”
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官回避,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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