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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下达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判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列入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执行的;(二)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瞒、转移财产等方法避免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命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六)如果其他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件的定义。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输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法院执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失信信息会被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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