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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行政复议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行政复议的其他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必要时,可组织质证。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负责行政复议事项的督办和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归档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下列行政复议事项,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直接办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的; (二)市人民政府依法直接受理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决定不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决定停止执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 (六)转送对国务院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的审查申请的; (七)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八)依法作出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九)通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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