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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过失损坏他人坟墓的,一般不需要接受处罚,但是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应处...
首先,看嫌疑人毁坏墓碑的目的,毁坏后是否对墓穴有开挖的动作和行为,如果有可能毁坏墓碑是为了盗窃墓穴陪葬品。如果没有,只是将墓碑毁坏。则需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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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活动。国(边)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境,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疆界;另一方面是边境,通常是指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交界。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协助策划、动员、串联、拉拢、联络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可以是协助组织他人在边境口岸偷越国(边)境;也可以是协助组织他人在不准出入国(边)境的非边境口岸秘密出入国(边)境。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活动中,只起到协助的作用,否则,构成了犯罪。
故意毁坏他人坟墓不构成犯罪,依法将受到治安处罚。如果出现侮辱或者尸体的,就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坟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遗体、遗骨,当损毁坟墓的破坏行为导致死者遗体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对坟墓的毁损即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当毁损坟墓的破坏行为未导致死者遗体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时,坟墓作为民法上的物,是一种特殊财产,毁损坟墓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理由是: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作为民法中的物,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存在于人体之外。 (2)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 (3)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这里的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 (4)须为有体物。“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视为死者的栖身之所,它同样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种有体物。所以,从民法学上看,“坟墓”属于物的范畴,对坟墓的损毁构成对他人财产的损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是财产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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