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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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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一、查看、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路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路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路人的财产;四、搜查被申请执路人隐藏的财产;五、强制被申请执路人托付法律文书指定托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六、强制被申请执路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做法;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金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九、强制解决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十、对失信被执路人列入被执行失信人名单,限制被执路人高消费和限制出境;十一、对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的予以刑事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此规定限缩了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授权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
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执行措施。 3、报告财产令。 4、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5、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6、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7、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8、限制出境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9、限制高消费。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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