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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侦查后是否可以重复逮捕

2021-08-05
1、移送管辖侦查后是否可以重复逮捕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改变管辖的,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据此法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公安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也是可行的,当然,为了不违反刑诉法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更合理。 2、不过,重复逮捕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诉法之所以规定侦查羁押期限, 一方面是促使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及时惩罚犯罪, 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犯罪嫌疑人处于无确定期限的羁押之中,其隐层含义是对侦查权的限制,侦查机关如果不能在侦查期限内将案件侦查完毕,则意味着侦查权的用尽,侦查机关不能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而逮捕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重复逮捕实质上增加了其受到犯罪打击的可能性,造成“以捕代罚”或“久押不决”,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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