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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虽然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所以,申请延...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经济困难的标准,对个人来说,是经济条件较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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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到期,当事人要想延期还款应当与出借人协商,通过出借人的同意,则可以进行延期,如果借款人未经同意逾期还款,应当根据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延期缴纳罚款可以延期多久,是延期一个月还是若干年?分期缴纳罚款可以分几期,是分二期还是若干期?这些问题,《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都未作明确规定,这似乎给了行政执法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也增加了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难度。假如当事人要求延期缴纳的时间为十年或更长,或者分期缴纳的期数为十期或更多,行政执法人员如何裁量。当事人请求延期十年或分十期看起来不合常理,但行政执法人员不同意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这显然缺少客观的评判标准。如果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出裁量,执法实践中不易把握,当事人也不易接受。在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上,有的观点认为不能超过六个月,理由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的,当然属于正当理由;其次,如果当事人在批准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应当从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期限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因为《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就是“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所以应当从这个指定期限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执行的时间;另外,《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所以,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期限的计算,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我国制定诸多处罚规定的目的,不会在于处罚民事主体,而是为了使其畏惧于受到处罚,而实施违法行为,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若不能支付,可以提出分期支付的请求,但是不得拒不支付。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款分期还款协议可以这样写: 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期限为年,至年月日到期。为了确保借款如期归还,现根据规定,并在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按月交清每月应付借款利息,如逾期未交,逾期利息部分可由甲方计算复利。 三、根据乙方的经营收入和借款数额,甲方同意乙方分期还清借款本金,具体还款计划如下表: 四、如超过2个月(含2个月)以上未交应付利息,或超过2个月(含2个月)未按计划归还本金,甲方有权依法处置乙方的抵押物,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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