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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根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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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因此,鉴定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需要鉴定问题的专门经验、专门的技能并掌握专门知识的自然人。第二,鉴定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了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性,鉴定人不能由当事人自己聘请,而只能由侦查机关指定和委派。鉴定人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专职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取得鉴定资格的人担任。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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