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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选举时,候选人名额按选举法或有关章程比应当选的名额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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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根据《选举法》 第三十一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额度预选时,可集中投票,也可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差异选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候选人数的差异选举方式进行选举;二是采用差异选举方式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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