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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情况可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増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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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本质是为离婚后孩子的成长提供物质基础。父母应当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舒适和正常的成长环境,而这种成长环境在现实中就体现为经济状况。离婚后,父母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都是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主要原则。而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其抚养成本可能会提高,或者父母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恶化的情况,如果这时不调整抚养费的数额的话,就不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离婚后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方式是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有: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为孩子生病上学,实际需求已经超过原金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可以单独起诉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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