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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
1、具有市正式农业户口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于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有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和儿童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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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低保的人群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凡属于具有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都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或街道民政部门提交个人低保申请书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 一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1.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1)申请家庭的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2.各类人员的收入计算 (1)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参照相应原则和公式计算。 (2)申请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 (3)在职人员、下岗(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以下所有标准都指本市当年的)计算收入。高于以上相应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4)就业人员,应当先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城市低保标准计算。 (5)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按“分摊月”方法计算收入。 (6)内部退休人员,按企业应当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和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7)与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低保政策是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制度。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扶养人,以及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扶养人但无赡养、扶养或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仍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个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本市有农业户口或外国户口的人结婚,定居上述地区,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原本是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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