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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
工伤事故申请流程如下:1.发生事故后,由企业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或工伤事故报告(写明参保职工的姓名、工种、年龄、事故发生日期、事故地点以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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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上交应该是单位自己的规定,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就可以。至于说交通事故证明这一块,属于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一个必备要件。第二十条对此有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只要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了工伤,认定部门会就此交通事故证明上交的时间作出妥善处理的,综上所述,有工伤鉴定申请事故证明是没有问题的。
回复! 我还想请问: 1、我说叙述的情况是否是属于因工作负伤的情况呢? 2、“需要鉴定才知道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个鉴定由谁负责去做?国家是否有规定,由某个具有某种资质的固定的医疗单位做,还是自己找一家做? 3、鉴定单位作出什么样的结论表示应由我负责?如果我不服,应该怎么办?能向鉴定单位的上级单位提出复议吗? 再次感谢!
医疗事故鉴定的路径有两种: 1、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鉴定; 2、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 3、如果案件到法院阶段,法院可以委托进行。 《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申请鉴定是负有举证责任方的举证责任义务的内容之一。基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即便是其不能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由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而应由其提出申请,如不提出,则等于未提出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患者对此无举证责任,也无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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