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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交管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论 2、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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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达日起3天内,可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定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调查和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命令原事务所重新调查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起诉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书面复核,同一事故的复核限一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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