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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四川交通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违章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第90条的规定处罚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通常都是罚200元。 如果已经开出了现场处罚单,那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好罚款,否则会有滞纳金的,不过从09年的4月1日起取消了天价滞纳金(滞纳金最多为罚款的本金)。20元以上2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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