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经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可以转让给集体成员,但仅限于农业;连续两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公共利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1)承包方式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林牧渔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且年限是30年;承包地的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3同意+乡政府批准+上级农业部门批准)。 外人承包经营:农林牧渔需要签订承包合同个,合同期限约定年限,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耕地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用地单位闲置的,应当根据年限分别处理: (1)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是无偿无期限的。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原则: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例外:下列几种情况下,建设用地者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 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可适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某乡办纺织厂的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处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 通过上文ask.com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
集体土地使用权中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款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等。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1人已浏览
1,106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6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