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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理流程为:第一步,须先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辞职后,已由单位经办人员为其办理了停保的,可直接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如果原来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则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到社保局相应的城区部办理停保手续。第二步,要到所居住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参保时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缴费时可以选择在社区刷卡(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或是持社区打印的缴费通知书到银行网点缴费(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柳州银行)。由于居民医保不设个人账户,在暂停职工医疗保险后,原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暂时被冻结,期间不能在医院门诊或药店刷卡,卡中余额也不能使用。当参保人员再次进入用人单位时,可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为其办理居民医保退保和恢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手续,继续参保缴费后,原被冻结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在待遇等待期过后仍可继续使用。在职工医保生效之前,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生效后,居民医保自动退保。
社会保障局处理。当地人需要购买社会保障的,可以直接到当地税务局购买,个人关联单位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购买社会保障。个人与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提交相关信息,缴纳社会保障费和服务费。(社会保障费:由企业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组成),个人关联单位购买,总社会保障费由个人支付。该机构每月为个人支付社会保障费。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或区(市)县的,从2005年3月1日起,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帐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省医保中心的,从2005年3月1日起,应当按时向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帐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四、缴费单位末接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9号)20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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