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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
在放火、失火、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林业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中,罪犯已经承担了刑事处罚,是否还要承担林业行政处罚?此问题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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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促进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国家林业局近日向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发出《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的一些细节进行了规范。《通知》内容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事项。《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省市一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拘留的处罚,该市政府的做法完全是违法的。另外,地方性法规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在专项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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