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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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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但是,《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情形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1、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分割上不能得到照顾。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如果结婚证丢失,没有结婚证,婚姻关系当然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没有结婚登记,没有结婚证,这种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 但如果双方同居关系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实施前未办理结婚证,但已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则双方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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