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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对国家、家庭、夫妻关系和谐起着重大作用。
未离婚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虽说需要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没出台,但正是由于核心政策的调整,会牵动许多原先的规定。所谓的核心政策,那就是将原先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随着这一修订,牵一发而动全身。包括相关部门的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原独生子女的奖励措施、对违法生育子女的法律追究等等,都会作出相应的变动。至于到底会修订面咋样,还得在公布后才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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