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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应按照土地法规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青苗补偿标准=年产值÷耕种季数,或者按照青苗补偿亩数乘以工程所在地规定的费用标准计算,或者按照占征用土地费用的百分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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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1、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后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2、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3、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40%标准执行。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对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被征地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不愿意按15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乡镇、村及所有权人进行实物清点,按附表三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林木、树竹的所有权人。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表四的标准补偿。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4、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组,由被征地组扣减劳动力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集体应缴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被征地组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公开。5、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对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农转非手续办理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多余部分支付给个人作为生活安置费用。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组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监护人。
土地征收时同一亩地树木赔偿后,如果地上种植有其他作物,也应当同时赔偿青苗费。因全国各地出台的青苗费赔偿标准不尽相同,所以无法给出准确数字。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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