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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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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商标无效还可以使用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失效不一定导致无法使用,需要根据异议的原因确定不同的应对方案。 商标失效使商标处于未注册的法律状态,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循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这种判断比较专业,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给出意见。
商标在初审公告期被提异议,表明该商标有可能侵犯申请在先的相关权利,如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侵权,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权、企业字号权、知名商品名称权等,应认真仔细审核被异议的缘由是什么,否则继续使用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应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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