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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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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工资收入二、个人工商店生产、经营收入三、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四、劳务报酬收入五、报酬收入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七、利息、红利收入八、财产租赁收入九、财产转让收入十、偶然收入十一、国务院财政部门决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四)、(五)、(六)、(八)项收人,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七)、(十)、(十一)项收人,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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