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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3)项之规定,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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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借贷是用于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用夫妻名义借贷,却用于个人花费则属于个人债务。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婚5年后,成都姑娘小婉(化名)和老公小邱离了婚。没想到离婚后不久,陆续有债主找上门来向小婉催债。对方理由几乎相同:小邱欠账不还,要让小婉偿还,金额累计高达近200万元。 债主因为联系不上小邱,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小婉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一半债务。 3月14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小婉称前夫小邱借这一大笔钱时,她并不知情。为了替前夫还债,她已经卖掉了汽车和房子,“但窟窿太大,根本填不完。” 记者调查发现,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而未直接借款一方承担较大举证责任,“自证清白”的难度不小,法学界对此一直热议不断。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胡苷用呼吁: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对三方均进行约束。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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