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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权在我国发布通缉令。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逮捕在逃犯罪分子的紧急侦查措施,包括逮捕未被拘留、逮捕时逃跑和被拘留、逮捕后逃跑两种情况。其...
《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公安部通缉令》(A级)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公安部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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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以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7.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网上通缉令是公安内部使用,不对整个互联网开放。 网上追逃是近几年来的一种新的追逃形式。其实性质与发布通缉令是并差不多的,发布网上追逃同样要通过审批。 网上追逃有两种,一种是由公安部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等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另一种是在公安内部的专网“公安网”上进行上网公布。因为现在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等还没有加入“公安网”,所以,目前是两种网上追逃形式共存。 对于第一种形式的网上追逃,有光碟的公安机关的警察均可查阅到,对于第二种形式的网上追逃,只有有操作码的警察,才能进入追逃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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