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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笫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
一、广告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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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由有关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件,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不符合本法第九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或者其商品、服务的;(五)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六)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八)未经批准,发布依法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必要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或者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虚假宣传处罚具体如下: 1、广告主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责任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连带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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