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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0条:销售、购买伪造货币或知道伪造货币运输,总额在4000元以上或...
满足下列要件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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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2条:[持有,使用假货事件(刑法第172条)]知道是伪造的货币,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400张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持有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0条:销售、购买伪造货币或知道伪造货币运输,总额在4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400张以上的,应立案起诉。销售假币时被捕的,除了现场被捕的假币被认定为销售假币的金额外,现场以外在行为者的住所和其他隐藏被捕的假币也被认定为销售假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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