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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内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夫妻婚内是可以签订离婚协议的,但如果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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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某区。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200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问题双方争吵不断,后来两人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4年双方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王某所有,离婚后陈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王某5万元。双方持该份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办成功。双方离婚一事也不了了之。双方继续处于分居状态。 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分割夫妻财产。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被告陈某辩称,双方当初是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的,既然后来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协议就不生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4至5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之请求,因审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无法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故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
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一般说来协议离婚必须满足下面的先决条件:夫妻两人必须是领过结婚证的合法夫妻。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是不需要离婚证的。只要没有结婚证,也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离婚的,即使男女双方身在异地他乡,男女双方也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均在外打工,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则双方均必须回到方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此,异地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异地可以办理诉讼离婚。
双方在协议上签字,但未依据该协议办理离婚证。随后,有一方又不同意离婚或 不同意该协议之内容,拒不办理离婚证,那该协议就没有法律效力。 若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证,那只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又是自愿的,那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依约定履行该协议,若一 方不履行,则依法诉讼要求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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