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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它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经济案件适用最多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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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审理前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结案时间: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即结案时间。审限: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被规定在众多程序之首,这部分条文最多(共有31条),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并因此成为其它诉讼程序的基础。与其它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程序完整性。 (1)程序独立性。 (3)广泛适用性。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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