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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手续: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
赡养人是指依法对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依法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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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相关金融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高效的原则。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执法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综合执法检查。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执法检查中获得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提供。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银行的要求等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需要部署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和执法检查计划的,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安排。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当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部署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审批表》,制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实施。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法、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二条检查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第十三条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进行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第十四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书》和《执法检查通知书》。第十五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报告等相关报告,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监督检查组的工作,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信息和材料。第十六条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参考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参考资料和退还参考资料。第十七条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相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组核实后,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应当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记录在案。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过程中及时收集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相关证据,并注明证据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可能灭失或未来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本行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并制作《执法检查底稿》。第二十条检查组完成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检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并及时向本行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报告。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在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执法检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综上所述,如果当地出现征地的情况,可以用用本文的相关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了商业用地征地的情况,要是房屋和土地是分开补偿的话,将有可能按土地商业用途补偿,房屋以及地上的附着物都有可能重置成新价补偿。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 有抚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候,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医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子女应当为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和医疗费用。 2、生活上照料 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父母,如果子女不尽到照料义务,而父母的收入又不足以支付保姆费用的,父母有权力要求子女承担该部分费用。 3、精神上慰藉 尽可能多陪伴父母,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让老人心情愉悦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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