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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
公司法任职资格规定的限制条件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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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是公司监督机关的成员,《公司法》要求所有公司必须设置监事会或监事。其职责是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状况,防止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司、股东利益。因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一般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还没超过五年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超过五年的。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没超过三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没超过三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因此,如果没有个人责任的,没有什么影响,如果有个人责任的,在北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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