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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即康复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期限。 2、《条例...
对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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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期限是六十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不子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计算。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即康复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期限。 2、《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条例》规定的一般不超过12个月,并非每一个工伤职工都需要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而是要根据其伤情、病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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