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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
涉嫌骗取金融票据的,应立案调查 一、以欺诈手段获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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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犯罪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种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外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欺诈行为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普通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的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客观要件。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诈手段。如果行为者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书、虚假的资料,或者不诚实地填写贷款资金的真正用途,欺骗贷款的顺利审查是欺诈手段。主要部件。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制定计划,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资料等,也可能成为成本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是个人也是职场。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特别讨论。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故意,也就是说,应该积极采取欺诈手段,贷款被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地把贷款作为自己的所有,有不偿还的目的,应该构成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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