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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号码:,住址:省市镇村号。被告:,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为:,住址:省市镇村号。。诉讼请求1、判决儿子XXX由原告;2、判决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元,至女儿满十八岁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原告:甲,男,汉族,生于2012年x月xx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3组。身份证号5117242012 xxxxx。法定代理人:乙,女,汉族,生于1979年x月x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3组,身份证号5130291979xxxxxx,系原告的母亲,电话:xxxxxxxxx。被告:丙,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日,住福建省xx市xx镇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系原告的父亲,联系电话:13xxxxxxxx。案由:抚养费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月日 以上就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流程及其相关问题,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所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是一样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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