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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涉嫌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
报警后不出警,涉嫌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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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所以,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有玩忽职守不作为行为的,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对犯罪构成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一般认为,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这种分类原本是日本等国刑法理论对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现在也被引进了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说明;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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