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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
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加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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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你很有可能是追加的共同被告,15天内提出答辩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问题二:违约金对你有效,因为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签订时具有的,表示你默认; 问题三:作为担保人,你承担全部责任,事后你可向A追偿; 最后:这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B与A、你的关系,你要承担的是16万元补充连带责任;还有一个是你与A的法律关系,就是你向A的追偿问题,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再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经原告同意,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根据职权追加原告起诉中遗漏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但由于未追加被告的行政机关与本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条的规定与《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是文字表达不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是有可能被羁押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对被告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等的羁押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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