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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确定你夫遗产的范围,在你们婚后取得的财产中,只有一半属你夫的遗产,另一半是你所有的财产.你夫只能通过遗嘱处分属其所有的财产,超出的部分...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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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规定,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者的份额属于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属于遗产没有争议。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者的份额才是应当被继承的遗产,而不是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被作为遗产继承或是都归未死亡的一方个人所有。 比如夫妻一方死亡时,二人在银行存有20万的工资结余,那么这20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首先应该析出死者配偶的一半即10万,剩余的10万才是遗产发生继承。这样做才能既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夫妻婚内购置了一套房产,因为出资不同,在产权登记时直接约定女方占30%的份额、男方占70%的份额。那么如果男方先死亡,这个夫妻共有的房子只有70%的份额属于男方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1.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确定遗产份额。 2.如果没有遗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前妻或前夫的子女,配偶,再婚后生育的子女,再婚后共同生活的前妻或前夫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遗产。 3.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平均分配的特殊情形: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C.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D.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以上就是再婚遗产分割问题的答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自然也就需要夫妻两人共同承担。但其实,即使是在婚内产生的债务,也不见得都属于共同债务,这还需要作出界定。尤其是在婚内,一方欠债,但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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