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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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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上面说的很对,确实是发达地区自建房就越少,反之亦然.但这并不是国家出台了某个建房指导,而是跟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相挂钩的,当地的经济的发展,很多方面都是落实到建筑,我这里说的不单单是商品房,而是诸如厂房,园区,商业办公楼等等很多种类,而经济的发展,带动人员的迁徙,居住的调整,而原先的自建房不能满足于此,因此所谓的商品房就多了. 国家在宏观上确实有相应的政策或导向,比如我们都知道的西部大开发,也许若干年后,你会发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商品房也多了很多了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更多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也即现在所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最典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集体和村集体。这两个都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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